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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高校在校学生或在职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活动的通知

来源: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时间:2018-05-31   点击数:

省属各高校:

 

国家教育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艺术校考等,下同)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的统一考试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国家教育考试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国家教育考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选拔人才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与秩序,既是教育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各类高 校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社会非法中介机构和不法之徒唯利 是图,铤而走险,各种高科技作弊团伙层出不穷,作弊行为花样翻新;受社会不正之风和诚信缺失等不良影响,尤其是高校 在校学生或在职教师参与高科技作弊,各类代考(代替他人考 试或雇请他人代替考试)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国家教育考试环境和安全形势愈来愈严峻,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 严肃性遭受严重挑战,公平公正的教育考试形象受到破坏。

 

为严防、遏制高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行为,确保我省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实施,现就 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严防高校在校学生或在职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活动

 

是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意识、构筑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防线的 重要抓手。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把严防在校学生或在职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活动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明确牵头或具体负责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严防、严禁在校学生或在职教 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活动。

 

二、加强法纪法规教育

 

各高校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在校 学生和在职教师进行预防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活动专项教育,认真开展法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活动,让在校学生和在职 教师明白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 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 枪手的,只要在考试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 律不予追究;如执迷不悟、心存侥幸,不仅不会得逞,而且必 将受到严厉惩处。凡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有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有 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触犯刑法修 正案九和新修改的《教育法》等法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格规范出勤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各高校应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严格 加强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的出勤、考勤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因特殊情 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查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高校主 管领导审核把关;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入追究,直至查清。

 

四、强化考试环境整治

 

各高校尤其是国家教育考试设点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园涉考环境检查,采取措施开展考试环境整治活动,如发现组织替考、寻找抢手、售卖考试答案、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可疑人员、小广告等线索,要及时进行清查、处理;对通过校园网、非法 网站、论坛、帖吧、即时通讯工具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涉 考信息的,要安排专人立即进行有害信息封堵、清理、删除;对重要线索、有害信息,要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对举报 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和奖励;对有关典型案例,要进行收集、 整理、报告。(举报电话: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0791-86765582,违规举报邮箱:ksyjjjc@163.com 

 

 

 

附件:1.2017 年度国家教育考试时间安排;

 

2.有关法律规章。

 

3.案例警示

 

 

 

 

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2016  11  25

附件 1

 

 

 

2017 年度国家教育考试时间安排

 

(以考试时间为序)

 

 

 

一、2017 年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

 

2016  12  4—15 日。

 

其中 2016 年 12 月 4 日,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2016 年 12 月 5 日,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笔试;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乐理、练耳与音乐常识》笔试;2016 年 12 月 5—15 日音乐学类、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面试。

二、2017 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初试

 

2016  12  24—25  (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 月 26 日进行)

 

三、2017 年全省体育类专业统考

 

2017  4 月月份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017  6  7

 

四、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017  10 月份的第四个周末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  4  1516 日、10  2122 

 

 

 

 

附件 2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节选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 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 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 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节选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 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新修改的《教育法》节选

 

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 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 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本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3

 

 

 

 

 

 

一、北京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6 年 08 月 12 日 06 版) 本报北京 8 月 11 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何春中)今

 

天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匡某涉嫌组 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以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8 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 罪的新类型案件。

 

2015  12  26 日,201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 考,位于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场中查获 3 名替考者。

 

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匡某,匡某组织 20 余人来北京考试, 其中有多个替考人员,随后,民警将匡某抓获。

 

48 岁的男子匡某是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因涉嫌组织考试 作弊罪,于 2015 年 12 27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 12 月 26 日,匡某在房山区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

 

2016  1 月,北京房山法院对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进行了另案 审理,判处替考人康某、胡某、马某及被替考人曾某、曾某某、谢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康某拘役 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判处胡某拘役 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判处马某拘役 1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判处曾某拘役 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 1 万元;判处曾某某拘役 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判处 谢某拘役 1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二、山东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2016-05-25 作者:李媛 报道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 李媛 报道

 

本报青岛 5 月 24 日讯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组 织考试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四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2015111日《刑法修正案() 正式实施以来,山东省法院系统判决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2016 年 2 月,王某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 QQ 聊天组建 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徐某、王某等人加入。 在考试过程中孙某等人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被告人王某遂将题目 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组织的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在考试前组 织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 QQ 聊天群,并在考试中向考生提供试题答 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受到惩罚,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辽宁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2016  06  07  08:17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

 

宣判,以王某为首的 10 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 期徒刑 1 年两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辽宁省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5 年高考前夕,因儿子成绩不好,鞍山家长董某联系到一卖 答案者,对方称“4 科 5 万元。董某给儿子购买了英语答案,同时 帮另一名女考生也购买了答案。交给对方两万元定金后,卖答案者给 了董某作弊设备。

 

2015  6  8 ,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 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 住。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董某斌、袁某某、董某备、王某仁落网。

 

该案引起了辽宁省公安厅的重视,指派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 局立案侦查。同年 6 月 20 日,警方又将卖答案团伙中的王某、訾某、 刘某抓捕归案。

 

至案发,王某团伙共收取考生家长用于作弊的费用 7 万元。据王 某供述,发送的高考答案是从网上买的,基本都是假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 10 名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 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1 年两个月,董某斌、袁某某等其余 9名被告人 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6  11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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